由于行政决策参与主体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就必然出现公众人单力薄的局面,这样的参与与实力雄厚的行政决策者相比,话语权明显一边倒,即使公众提出意见,也很难期待这声音有多大的穿透力。
行政过程论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变革而提供一个展开考察的方法或视角。[71]而山村恒年认为,行政过程是基于行政法的动态判断而形成的过程,这与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判断形成过程在表面上具有共同性。
[14]远藤博也批判传统的行政行为中心主义已经沦为基于制度内在性逻辑的解答体系,[15]现代行政过程论应当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情况考察行政行为的立场作为出发点,[16]分析且综合地考察在行政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交错。对此,今后的有关行政过程论研究必须在上述观点的基础提炼出行政过程论的核心观点,并将该核心观点贯彻到行政法学理论的各方面,注重各种理论之间的关联与衔接,由此形成一个体系化的理论体系。[73](二)有关行政过程论的提出视角远藤博也认为,行政法学并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行为,而应当在动态的现实行政过程中确定包括行政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的性质。例如以营业许可为例,相对人通过申请许可可以取得营业资格,同时相对人也负有合法地开展营业活动等义务,而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的违反行为不仅可以作出停止营业、撤销、事前警告等行为,而且,在该法律关系的持续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更为积极地进行有关营业的指导等。[29]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将行政法作为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动态过程的法律来把握,以有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行政中特殊的权利义务的形成或消灭过程的法律为中心,对有关行政的法律现象进行动态的考察。
[73]同前注[41],第13、14页。在实践中,在处理行政法上的各种问题时,应当从多元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各方面进行考察,而且,由于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行政法学应当根据各实定法制度的不同进行个别的、具体的探讨。第二,飞龙具有非常超出常人的提炼和总结的能力,如果飞龙刚才的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他可能是中国最早从事从知识生产的角度对于当前的宪法学研究是否存在流派以及存在哪些流派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学者。
我想简单地讲一下刚才提到的戴雪的问题。他并不关注这些理论资源的输入对于我们新世纪的宪法学,尤其是我们当时正在发生的宪法司法化的整个知识与社会运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或反动。主持人:谢谢尹老师,接下来我们请杨老师来点评和提问。当然,黄老师觉得也有沟通上的乐观,比如我们宪法学会集体倡议在人大常委会之下设一个宪法委员会,开始进行示范性的宪法审查,这样人大法学院每年一度的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就会变成体制内的有制度保障的宪法案例的评选。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总结和反思实际上已经影响到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飞龙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流派的分类的方法以及分类的结论,很多宪法学人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中反思自己的学术立场以及自己可能所属的流派,包括林来梵教授实际上也掉入了你这个泥潭里面,不得不明确界定自己所属的流派和类别,这是第二点,飞龙具有超出常人的提炼和总结的能力。这种形象化比拟可能并不恰当我理解某种意义上黄卉老师的观感不是一种庆幸而是一种期待,即政治宪法学能不能规整一下对八二宪法的框架性解释,规整一下对宪政的价值以及宪政转型的制度论的理论上的解释与说法。
我们这个是非常深的,政治宪法学可以说有八根或者三根支柱,但在我们这里没有这个东西,我们在探索有没有可能有三根或者四根,排一排,怎么能够确定下来?形成共识才能确定下来。就我个人感觉,法学也好,政治学也好,都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来学习,包括贵派的某位主将,在他的房间,法学的书应该是更多一点,政治学的书多吗?我印象中不是很多。总体上来看宪法学实际上我们如果从一个更宏大的视野看可能涉及到两极的对立和平衡,一边是个体,一边是整体,政治宪法学的原概念可能是两个,一个是主权,第二个是权利,陈老师这么多年把主权做了这么多研究了,他说接下来他可能研究权利,权利还没有展开研究,所以大家不要以为政治宪法学不研究权利,不是这样的。我们都知道权利没有落实下来,解释学因为我们有一种套路,你说山上的和尚之类,那不大合适,因为这个东西背后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别人实践过的东西,我们看到了这个东西我们知道你说这个矛盾怎么解决,西方也是从个案当中解决出来的,没有建构好了再建设,宪政是一个持续阶段,而你们一直在说政治宪法学,西方现在宪政如此大的危机,在他们的系统当中已经没有办法了,一样的问题,问题太多了,这样来说的话就没完了。
这在学术趋势上实际上是有利于政治宪法学的发展的。黄老师苦等想象中的司法撬动方式是不行的,2004年已经有了这种撬动,将来即使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委员会,那实际上也只是法规审查备案室的一种翻版,对于我们的宪政转型仍然是于事无补。当然它演变成后来的阶级革命是另外一个理论导向,但它同样也可以汇入以政治宪法的方式来推动这样一个整体性世界历史意义上的世界宪政转型的动作或者脉络当中去。这样一种更复杂的叠加可能引起更大的争议,但争议其实恰恰表明我们的单一化的主张是不够的。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宪法学所使用的所有的概念,所有的理论资源,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是全新的:第一,它们不来源于我们古典的政治思想的传统,来自于西方,来自于欧美里面另外一种宪政主义的话语,这样一种宪政主义话语本身具有反思性的特征,因为它努力反思或对话的对象或者结构就是阿克曼所谓的职业主义的叙事,这种职业主义的叙事,如果说王旭刚才说的我们存在神话政治的话,实际上这种职业主义叙事预设一种神话的职业,职业的神话,一种关于通过个案、通过判例史、关于伟大的法官推动美国宪政转型或者全世界宪政运动的神话。因此,在2010年5月7日以高全喜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讲《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政治宪法学某种意义上与人大的宪法解释学派有了一次非正式的接触。
第三个层面,价值取向上的张力性。所以我们看到,这两年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走向了微观化和具体化,就是说不再进行学理上一般的论证了,开始研究具体的权利,比如人格权、住宅权,像白斌也在研究这个。
但是我是觉得简单的概念叠加、概念凑在一块就能够说这是一个理论,还是需要进一步去论证和细化你的基本区分和可能引申的基本结论。基于上面我对政治宪法学的理解的背景,我提出这么几点比较粗浅的看法,不一定是批判性的,就是我自己的一些理解。第二个层面,是基本概念上的不兼容性。所以我觉得飞龙这篇文章没有直接讲政治宪法学结构,不等于其它地方没有讲,我这里可能更多的是给你做一个澄清。尽管存在上述诸多的学术差异和价值张力,但通过这两三年来的对话实践来看,主流学界对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保持着一种大体宽容的学术心态,在坚持并巩固自身学术立场的同时,能够适度参与并思考政治宪法学讨论中出现的某些新问题,这是中国宪法学术多元化和自由竞争伦理初步形成的表现。政治宪法学提出的根本就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
而我们今天就处在一种进步的时间观之中,这种时间观就意味着思考中国的问题不可能是一种凝固的,比如我们已经有一步成文的宪法,或者我们有固定的生活形态,然后以此形态作为我们生活的标准,并且把这个标准落实到我们每一个法律生活或者宪法生活中去。非常高兴的是他们现在已经取得了比较多的让人耳目一新的研究成果。
杨利敏:我没有说没有,你能找到吗?我只是希望你能提供给我这样一个答案。某种意义上,我认为宪法的本体在当下不是宪法权利,它的本体是政治宪法结构,具体来讲就是人民主权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上有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架构,我把它当做人民主权的道成肉身,具体而言是一体三身,里面有具体的结构,就是党的领导代表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和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
我们有这样的替代性的机制与技术准备,我们对它有期待。所以宪法文本既然它是高度开放或者高度矛盾的,怎么去弥合它?通过解释我们现在做不到,那就只能通过非解释的方法,正是非解释的方法,我认为给政治宪法学的出场带来了契机,而我对这种出场也是抱有同情的理解的。
大家读凯尔森的作品、阿克曼的作品、施米特的作品,会发现他们其实用的是不同的政治或者宪法时间。我们知道,在2001年的时候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磊教授出版了《宪法的司法化》一书,我觉得某种意义上他跟林来梵构成了新世纪中国宪法学学术更新换代的学术宣言。第二部分是在国内政治宪法学既有共识和成果的基础上,对政治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予以初步的回答,并且对作为中国宪政转型的政治宪政主义的制度原则予以阐释,政治宪法学必须进入制度论的层面,才能形成具体的学术竞争力。我的立场肯定是前者,我认为在当代中国如果政治宪法理论还有意义的话,如果我们的宪法学者还秉持着一种保守之美德,在秩序下求一种改良的话,我们就要坚持八二宪法的成文宪法前提,摒除非常政治的政治宪法理论的诱惑,或者说非常宪法的政治宪法理论只能作为背景的知识,予我们以理解的便利,而不能成为直接的政治主张和学术建构的内核。
下面我说说今天报告的第二部分,也就是我对政治宪法学与政治宪法主义的理论性质和制度原则的界定。但是我们却发现齐玉玲案非宪法学界提出了挑战,我们基本不能从理性的层面、从教义学的层面回答,我们要告别神话政治,但我们不能带来理性政治,这是它的一个焦虑,它本身也处在夹缝之中。
我总是感觉黄老师现在某种意义上是非常高深莫测,非常底气十足,非常自信,非常地居于山顶。因此对欧洲大陆来说宪政转型已经完成,对英国来说宪政转型才刚刚开始,而这种开始是在另外一种宪政传统下强制性的开始。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概念并不等同于政治科学的政治概念,所以讲政治并不意味着背弃了宪法的本分,因为宪法本来就是政治法,换一句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国家法,政治宪法学毫无疑问在这个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并且在当下中国的政治前提下,政治宪法学由于其实践品性和历史意识,我觉得它的立意更高远,比一般的从宪法条文出发,或者说从一般规范意义上的解释出发它更具有现实的实践品性和现实指向,而这个指向就是我们今天中国面对的历史,我们还是在一个未完成的状态中,也就是如何在一个已经进入后现代的社会,去思考一个别人在现代社会或者在进入现代社会已经解决好了的问题,就是民族国家的建构问题。当然能不能改变现实,那不重要,因为学者嘛,就像韦伯讲的,我们还是价值中立,就是做论证,能不能改变现实,或者能不能为现实所用,那是高老师讲的天命,天命流转,流转到了就用,流转不到它就算了。
批评者的进路可能恰恰构成了翟小波所谓的美国宪法学的教条主义。规范宪法学不是不讲政治的,它很讲政治,只不过对于规范宪法学讲的政治,政治宪法学本身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请问一下这样的一种设定就完成了宪政的转型了吗?它本身就对应了我所讲的中国宪法文本上政治宪法结构的理性化了吗?在我看来,它只是一种制度上的小修小补,而且这一模式也并非没有实践过。所以在这里雪阳和文豪很多关于我对八二宪法具体分析的这样一些质疑,我只能说很抱歉,它们在我未提供给你们的文本里,有待我们具体的进一步沟通。
在这样的时间观与学术样态的布局之下,我认为政治宪法学的规范基础和制度原则要适应前面的设定。飞龙文章里一个前提假设是政治学有三个:非常态、转型态和常态政治学,这个区分在政治学上能不能成立?我不知道,等一下请我们在座的研究政治学的学者看能不能回应一下,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三个流派的争论我觉得还是比较好的。不是政治结构不能研究,而是并非所有的政治结构都可以成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个层面是政治宪法学内部的回应与批评,也是在我们北航法学沙龙,大概有两次,一次是围绕陈老师的那本《宪治与主权》,陈老师讲的主题是《在后现代思考现代中国的民族国家的建构》,第二次是高全喜老师亲自操刀上阵,他主讲《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大概是2008年12月27日,那一次我还在博一,是我第一次在有名签的情况下在学术场合正式发言。其实共和主义的公民传统在中国传统当中到底有没有这是非常成问题的,儒家的传统能不能为共和主义提供支持,而共和主义到了中国之后是否又会变成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是很大的问题。